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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、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评审验收办法
  第一章 总 则
   
  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物流行业发展,总结推广优秀物流企业的先进经验,探索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,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设立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和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。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评审,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2002年制定评审办法的基础上,于2005年4月进行了重新修定,现予以公布。
    第二条 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和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是授予我国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在物流业务中有鲜明特色的企业。
    第三条 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和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评审原则是:自愿申请,专家评审,定期验收,不搞终身制。
   
   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办法
   
    第四条 申请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须具备以下条件:
    (一)企业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,物流发展目标明确、规划科学,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,物流综合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。
    (二)企业经营指标: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;经济效益连续3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。
    (三)企业资产指标: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;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。
    (四)企业的设施设备指标: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,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。
    (五)管理及服务指标: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,客户满意度在95%以上。
    (六)信息化指标:物流业务全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。
    第五条 申请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须具备以下条件:
    (一)企业能够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,物流发展目标明确,在企业规划、物流运行和物流管理方面,积极探索物流综合运作特色,并在本行业具有典型意义。
    (二)企业经营指标: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;经济效益连续2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。
    (三)企业资产指标: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;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。
    (四)企业设施设备指标: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,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。
    (五)管理及服务指标: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,客户满意度在95%以上。
    (六)信息化指标:物流业务基本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。
    第六条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和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每年评审一次,5—8月为申报期,9—12月为评审和命名期。
    第七条 物流企业申请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或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称号,要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    (一)填写《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申请表》或《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申请表》。
    (二)提供本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材料,具体请参照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内容进行准备。
    (三)将本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经验材料,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E-mail:hyswb@cflp.org.cn至收到为准。
    (四)本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    以上材料必须按申请要求提供,保证真实可靠,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。
   
   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命名
   
    第八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初审,对确定参加评审的企业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,考察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被考察企业承担。
    第九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聘请教学、科研、协会、企业等方面的物流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,进行每年度的“中国物流示范基地”和“中国物流实验基地”的评审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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