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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物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赣州市物流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组织作用,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促进会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,增强协会的凝聚力,推动物流行业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认真履行义务,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。

第二章 会员发展

第三条 根据《赣州市物流协会章程》规定: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物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服务的团体和个人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入会条件:

1、拥护协会章程;

2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
3、在物流行业内有具有一定的影响;

4、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。

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个人会员应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,在物流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。

第四条 发展对象:

1、各县(市、区)物流主管部门、协会和相关的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;

2、从事物流经营或兼营物流的企业;

3、与物流业务联系紧密的工业、商业企业;

4、从事与物流行业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;

5、物流或相关领域的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;

6、物流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;

7、热心物流行业发展的社会人士;

8、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其他团体或个人。

第五条 入会程序:

1、申请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
2、初审。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实际情况,进行初审;

3、审批。对初审合格者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;

4、颁证。协会秘书处颁给会员证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六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
3、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4、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、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;
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七条 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
2、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3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、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四章  会员管理

第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档案库,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。

第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。各团体会员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,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。

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协会代表人、联络员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。
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  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五章  会员服务

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协会刊物及相关资料。

第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协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。

第十五条 为会员组织开展学术交流、经贸洽谈、参观考察、会员培训和宣传展览等活动。

第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政策、法律咨询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七条 按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,针对行业发展状况等召开专题研讨会,及时掌握、了解行业动态和会员的意见、要求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。

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会员的经营、管理情况,参加协会活动情况和对协会的贡献情况,授予会员荣誉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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